第13條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前項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