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交通技術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補發或換發執業證書。一、曾受撤銷執業證書之處分者。二、受收回執業證書之處分,尚未屆滿處分期限者。三、年齡逾六十五歲者。四、已領有執業證書未行繳回或遺失而未繳交第十條第二項之證明書者。五、申請手續或應繳文件不符規定,未依通知補正者。六、體格檢查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