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交通技術人員遺失執業證書,應即陳報交通部或其授權發證之機關。交通技術人員遺失證書申請補發,除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外,應檢附服務事業主管或領有同等級以上執業證書者之證明書,證明書樣式如附件二。交通技術人員補發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證效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