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三、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