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交通建設計畫,並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宜,以提升交通服務水準,特設置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