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民間機構之名稱。二、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四、接管人。五、接管人之權限。六、接管營運起始時日。七、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