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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民間機構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民間機構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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