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用。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但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並報請主辦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