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下列各款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二、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而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任之人員。三、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而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改任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