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非資位現職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汽車駕駛人員年齡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歲,滿六十歲者,應予屆齡退休。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