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一、領受人死亡。二、領受人任公職。三、配偶或寡媳再婚。四、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無人扶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