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得於評鑑委員會下設評鑑工作小組,協助辦理下列事務性業務:一、評鑑執行要點之研擬及修訂。二、評鑑作業所需資料之蒐集、調查、整理與分析。三、評鑑指標得分之計算。四、其他評鑑委員會交辦之事項。主管機關就前項事務性業務,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