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營運管理由主管機關統籌,並負責下列事項:一、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候車站台設施、標誌、標線、號誌及車道鋪面等之維護。二、大眾運輸路線、班次、停靠站之調整與提高大眾運輸車廂服務品質。三、管理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亭之廣告營運。四、取締大眾運輸專用道之佔用及違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