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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之郵電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依其原核定退休年資及申領當月同薪級之現職人員相當資位待遇,並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按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撫卹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次退休給與之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給與,扣除已領之月退休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給與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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