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局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襄助。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之研擬。三、各組、室業務之督導考核。四、機密與重要文稿之核閱。五、重要會議之出席或主持。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七、其他有關局務之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