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決定。三、各組、室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五、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擬議。六、施政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七、重要會議之主持。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九、其他有關局務之綜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