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處管理站職掌如下: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三、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