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及違規取締。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