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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電務處分設電訊、號誌、電力、綜核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電訊科(一)電訊及照明設備之建設及維修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擬(修)訂或廢止。
(二)電訊及照明設備之規劃新設、移設、汱換改善及維修保養計劃之執行。
(三)代辦電訊及照明設備工程之規劃施作。
(四)編審電訊及照明器材採購規範與器材檢驗。
(五)電訊及照明設備障礙統計處理分析。
(六)電訊及照明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財產處理。
(七)與局外單位有關電訊系統設備傳輸電路、電訊纜線、管溝徑路租用事宜處理。
(八)配合辦理電訊設備動員作業計劃。
(九)有線及無線電通訊業務有關使用執照之管理申請與註銷。
(十)鐵路電話及相關線路之申裝、移設及拆除事宜處理。
(十一)與電力公司協調電力照明相關配合事宜。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二、號誌科(一)號誌設備設置規則、養護規章擬(修)訂。
(二)號誌新興計畫、改善計畫擬訂、規劃。
(三)號誌設備器材規範編審。
(四)號誌工程及材料驗收。
(五)號誌工程及維護預算審查。
(六)號誌系統設備採購及分配。
(七)號誌障礙統計、分析及彙報。
(八)號誌系統規劃及電路圖審查。
(九)號誌人員訓練計劃及實施。
(十)號誌設備財產減損、報廢審核及會勘。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電力科(一)電車線及變電設備新設及維修改善之擬訂與審核。
(二)電車線及變電設備新設及維修改善之實施與考核。
(三)電車線及變電設備器材採購規範編審。
(四)電車線及變電設備器材檢驗。
(五)電車線及變電設備障礙之行車事故搶修報告處理。
(六)局外單位電訊電力線路跨越電車線設備處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四、綜核科(一)電務處暨各電務段、各電力段、電訊中心人力運用規劃、訂定、執行、督導、考核。
(二)電務處文書、檔案、財產、物料、庶務、辦公廳舍、眷舍管理、帳務處理、勞安配備暨服裝貸與。
(三)電務處暨各電務段、各電力段、電訊中心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控管。
(四)電務處訓練進修、電務證照審核發放、勞工行政、員工服務、員工管理及勞安等業務。
(五)電務處暨各電務段、各電力段、電訊中心工程考核。
(六)工程處理規章要點擬(修)訂。
(七)工程預算編擬、驗收決算、統計、施政計畫及業務資料彙報。
(八)材料、機具設備與車輛之請購、調配及各項報表彙報。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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