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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局秘書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科(一)秘書室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控管。
(二)秘書室文書、檔案、機密文件。
(三)年鑑編印及政府出版品管理。
(四)鐵道文物相關事宜。
(五)局長信箱列管、首長與民有約及諮詢。
(六)局務會議之議程、列管暨部務會議決議之列管。
(七)大陸人士及國外貴賓來訪之聯繫接待。
(八)法律事務。
(九)本局權責劃分。
(十)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為民服務管考。
(二)文書流程管理。
(三)公文檢查。
(四)本局重大工程督導、列管及網路系統核報追蹤管考。
(五)本局「行政資訊公開目錄」管考及管理革新。
(六)本局年度施政計畫管考評估及彙報。
(七)本局工作考成績效評估及彙報。
(八)本局年度計畫資本支出執行結果預算評核。
(九)本局公共工程管考查核及標案統計。
(十)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之評選作業及相關事宜。
(十一)研究發展專案之列管及成果彙報。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辦理監察、立法委員考察接待。
(二)立法委員、各級民代關切案件列管。
(三)辦理立法院議事相關聯絡事項。
(四)交通部、首長管理系統交下案件之處理。
(五)新聞發佈、協調及聯繫。
(六)電子及平面媒體輿情處理。
(七)台鐵通訊編印發行。
(八)旅客意見書彙總處理。
(九)本局活動照相及政令宣導片之拍攝協助。
(十)外界申請電影(視)拍攝之劇本審核。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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