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指派擔任變電及遙控設備維修保養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變電站保養工程施工計劃事項。二、變電站停電保養申請事項。三、變電站設備故障處理事項。四、高低壓設備定期檢驗事項。五、輸電線保養工程施工計劃事項。六、管理控制及資料收集系統保養工程施工計劃事項。七、簡易開關就地控制保養工程施工計劃事項。八、量測儀器管理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