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八、其他交辦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