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指派擔任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動力車運轉工作。二、乘務員管理考核與運用。三、辦理行車寄宿舍管理。四、行車事故調查與處理。五、行車設備維護管理。六、運轉副主任襄助運轉主任處理相關運轉業務。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