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指派擔任電力調配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保持所轄系統之正常供電。二、參照電腦螢幕及開關作業配置圖執行必要之開關操作。三、確認電腦螢幕開關之正確位置。四、核准有關變電站及轄區之開關操作。但裝卸線及機、檢段內准予就地操作之開關除外。五、協助電力段維修電力設備。六、執行電務處長之臨時指令。七、填寫電力調配室日誌及其他必要之記錄。八、依照有關規定,迅速處理偶發事件,負責資訊收集整理,傳送及通報之責。九、填報每日障礙日報。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