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及機電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擬定。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三、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裝置。四、編審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器材規範。五、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器材檢驗。六、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七、代辦工程規劃實施。八、對台電公司洽辦電力照明有關事宜。九、辦理電力照明及機電維護人員技術訓練。十、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障礙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