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三、代辦工程規劃實施。四、編審電訊器材採購規範。五、電訊器材檢驗。六、電訊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七、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八、電訊線路安全防護督導。九、與中心外單位有關電訊設備租用或承租事宜處理。十、辦理一般在職訓練。十一、電訊設備專題研究。十二、無線電通訊業務之督導。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