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指派(派兼)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三、職業災害及健康管理業務。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