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五、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六、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九、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十、保險、待遇、乘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十一、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