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指派擔任土木建築工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重大土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督導考核等事項。二、辦理橋樑、隧道之檢查及管理事項。三、有效分配土建工程預算及辦理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事項。四、辦理工程及勞務採購之相關事項。五、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六、辦理代辦工程事項。七、工程報表之填報及圖表管理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