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指派擔任工程及勞務採購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依據「材料處辦理本局工程勞務採購作業要點」辦理採購程序。二、審核委託案件並製作招標文件等相關事項。三、上網公告招標及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參加開標事項。四、辦理開標、審標、決標、呈核及簽約等事項。五、押標金收受、退還及差額、履約保證金之收受等事項。六、辦理決標、無法決標公告。七、發函決標通知書。八、定期呈報購案相關等資料。九、爭議處理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