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指派擔任廢料處理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各單位退繳呆廢料之檢視、過磅及分類整理、分堆儲存等相關事項。二、呆廢料製作收發月報表及擬出售數量之陳報。三、呆廢料標售期間引導廠商看貨。四、安排廠商提貨,並通知相關單位監辦。五、廠商提貨磅交結果陳報。六、依環保相關法令辦理網路申報及配合環保單位之稽查。七、赴相關車站辦理重車申領、空車迴送等事項。八、存儲場所之環境整理清潔工作。九、辦理盤點工作。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