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指派擔任行車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行車運轉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事宜。二、督導考核站、車辦理列車編組調配及行車運轉考核。三、督導各站辦理行車事故應變演練事宜。四、對段轄各站、車發生行車事故,督促搶修及指揮調度事宜。五、督促段轄各站注意辦理閉塞、號誌機、轉轍器及聯動裝置之保養、運用及調整事宜。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