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指派擔任客貨營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客貨營運業務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事宜。二、督導考核各站客、貨運業務及客貨車調配情形。三、督導考核站車秩序與清潔維護。四、處理旅客投書案件,提昇為民服務品質事項及附屬業務與廣告事宜。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