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指派擔任鐵路養路機械穩定作業及維修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年度施工計畫之研擬、督導及考核事項。二、辦理發包與自辦工程預算之編列、審核、計價、竣工、決算等事項。三、辦理養路機械工作證照之考核及發照事項。四、辦公室、廠房、倉庫之管理及修建等相關事項。五、辦理本總隊各養路機械定期檢查、故障維修等相關事項。六、辦理砸道車之一年檢、三年檢及六年檢定期檢查維修等事項。七、辦理砸道車臨時性故障檢修與技術指導等事項。八、辦理篩碴、整碴、砸道及穩定等作業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