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指派專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二、年度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四、安全衛生管理資料蒐集事項。五、安全衛生宣導事項。六、辦理健康檢查事項。七、各項勞安配備規範之研擬。八、依勞安法令規定,辦理告知承攬人有關本路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措施。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