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指派擔任客貨車檢修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客貨車之檢查及修理事宜。二、動力客車車廂之檢查及修理事宜。三、客貨車之電氣、空調播音、集中供電及機械設備事宜。四、動力客車之車廂電氣、空調播音及機械設備事宜。五、客貨車維修有關工具設備、財產之管理維護與保養事宜。六、事故復舊事宜。七、場區廢水處理。八、場區消防設備維護事宜。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