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業務組設企劃、營運、客戶服務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商港設施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管理事項。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許可事項。三、港埠業務費率項目擬訂及計收事項。四、商港服務費收取申訴及退費事項。五、有關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六、辦理轉投資業務事項。七、客戶服務事項。八、商港法及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九、港區土地之使用及出租收益,及港區土地區段值之訂定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