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