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環境保護組設環境規劃、污染防治二科及清潔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港區環境綠美化及生態保育事項。二、港區環境稽查及污染防治事項。三、有害物質管理事項。四、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事項。五、港區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六、港區環保行政法規之研議、修訂及相關政令之推動、宣導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