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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檔案管理,依左列規定:一、本部檔案除絕對機密類文件,由秘書室暫行保管俟解密後再行歸檔,其餘一律由檔案科集中管理。
二、特種文件由秘書室整理訂卷保管。
三、調閱檔案應填具調卷證,由調卷人及其主管簽章,始可調閱。
四、調閱檔案以與該案有關之本部職員為限,否則非經有關單位主管核准不得調閱。
五、調閱檔案以一週為限,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一週。
六、調閱之檔案逾期未還者,應予洽催,經催三次而無正當理由仍不還歸者,應簽請處分。
七、調閱之檔案應妥為保管,不得有洩密、拆散、塗改、抽換、增損、外借、遺失等情事。
八、調閱檔案人員離職時,應將所調檔案歸還,未歸還者不得辦理離職手續。
九、檔案應定期檢查,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應縮影保存,已失時效而無保存價值者,列冊分送有關單位審查後簽請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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