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本部各司、室、處、會承辦公文之期限,依左列規定: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二、速件不超過三日。三、普通件不超過六日。四、限時公文及法令規定時限之文件,應如限辦理。前項時限係指自收文至發出之全程,其案情複雜者,得視需要簽准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