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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承辦公文之期限,依左列規定: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日。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四、限時公文及法令規定時限之文件,應如限辦理。
前項時限係指自收文至發出之全程,其案情複雜者,得視需要簽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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