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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承辦文稿人員,擬辦文稿之程序如左:一、有關政策性及案情重要案件,應將案情經過及擬議辦法加以分析研判,詳細簽核。
但不及先行簽核時,得簽稿並陳。
簽具意見應力求簡賅明確。
二、撰擬文稿字跡應力求端正,使用文字應明白曉暢、詞意清晰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三、文稿之附件或參考案件併案陳核時,應妥為整理或繕正,並以標籤註明。
四、引敘來文或法令,以扼要摘敘為原則,發文時得以原件影本附發。
五、擬辦復文或轉行文稿,應將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敘入,以備查考。
六、受文者及副本收受者為機關時,均應書寫其全銜,以示尊重。
七、訂定或修正法令規章,須註明發布日期及文號。
八、文稿擬妥後,應以文稿之性質,加註機密性及時間性。
九、公文機密性分為:密、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四種。
十、公文時間性分為:普通件、速件、最速件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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