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本部收發公文由總務司文書科主辦,其辦理程序如左:一、總收文人員收到公文後,應先行拆封點驗並核對附件。
二、來文如附有現金、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應送出納科保管。
三、來文如係機密文件應送秘書室簽收分辦。
四、來電及外文文件統送秘書室收譯陳核。
五、來文經拆封整理後先送分文。
六、分文時應就公文之性質分別加蓋主辦及會辦單位戮記,並編號登簿,即分送各單位。
七、本部總收發人員集中辦公,並以隨到隨分為原則。
八、極重要或有特別時限性之公文應即提陳。
九、各單位收到總收文後,可順序登記,編號,並立即送本單位分文人員分辦。
十、各單位應指定副主管一人或指定之高級人員負責分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