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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各司、室、處、會對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已授權進行核判之事項,如係對同級或下級機關須用本部名義行文者,得於部長署名蓋章或簽字章後,由各司、室、處、會主管簽名並加「決行」字樣於簽名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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