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處得置幫辦一人,由本部高級人員派兼,襄助處長處理業務。
人事處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一、交通人事制度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二、人事法規之擬議事項。
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法規編制員額之擬訂、審核事項。
四、本部及所屬機構人員之派免、遷調、退休與撫卹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之考績(成)、考核、獎懲、勤惰與差假事項。
六、本部暨所屬各機關職位分類事項。
七、本部暨所屬機構考試分發事項。
八、本部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待遇、獎金、保險、福利及福利康樂事項。
九、本部暨所屬機構員工訓練、進修與觀摩、考察事項。
十、交通人才調查、儲備、人力動員及運用事項。
十一、本部暨所屬機構人事查核事項。
十二、本部及所屬機構公務機密維護與洩密案件查處項。
十三、本部及所屬機構實體安全與員工心理安全之防護事項。
十四、本部及所屬機構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五、本部及所屬機構員工之保防教育事項。
十六、交通人員出入境及護照之核轉事項。
十七、本部及所屬機構人事單位與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八、本部及所屬機構員工兵役事項。
十九、人事資料之調查、統計、登記、管理與表報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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