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港務組設港灣、繫船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商港範圍檢討修正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處理事項。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三、船船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四、港區突發事故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五、港工作業申請及許可證核發事項。六、防颱業務之處理事項。七、船席之指(移)泊、調配、協調管理事項。八、航道、錨地、船席之適航(泊)性之調整、報告與建議事項。九、有關港務管理法規擬議修訂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