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指派擔任港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港灣設施管理損害處理、港區危險品之安全管理及航行安全管理事項。二、港區水域工程許可證之核轉及物資、沉船打撈作業申請之核准事項。三、港區災害事故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四、港灣通報及船岸通訊事項。五、氣象、海象及水文資料接收傳送事項。六、船席指定、調配管理及違規事故處理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港務業務應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一人,由經指派擔任業務之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