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綜合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釐訂及中、長期計畫研擬。二、工程、技術類採購之辦理及異議申訴(招標、決標部分)之處理。三、工程品質系統維護及風險管理推動業務。四、施工階段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水保業務之維護、督導、查核及評鑑業務。五、建築及水電工程業務之執行、督導。六、建築管理業務。七、技術類教育之訓練、技術交流及研究計畫相關業務。八、運輸、道路及營建專業技術研究發展。九、工程及管理法制事項之研議。十、其他有關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