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工務所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契約之執行及管理。二、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展期及竣工審查。三、施工計畫、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審查及工程估驗。四、施工作業及品質管理。五、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業務之現地督導及查證。六、公共管線遷移及協調。七、工地事件與陳情案件之協調及處理。八、其他有關工務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