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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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